察政办规字〔2025〕1号
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牧场管委会、种羊场片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察布查尔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
察布查尔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全县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专门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负责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调解中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3名;县“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至少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2名;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1名。
第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
(二)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
(三)了解社情民意,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政策知识水平;
(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善于沟通协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的特点聘用相对应的人选,注重从本地德高望重的群众和本部门退休人员中选取;注重从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等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用;注重从离任村(社区)干部、致富带头人、农牧民党员、退役军人中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九条 拟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县司法局审查核实后,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建档造册,由基层司法所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一年一聘,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持证并佩戴徽章。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参与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送有关调解工作信息;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回访工作,催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八)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应纠纷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回避。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不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绍案件;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矛盾纠纷一般应在30日内调处完毕,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法律文书;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内容由履职情况、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组成。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奖励、处分、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专职人民调解员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办公地点由人民调解中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辞退: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在调委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个月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调解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误工补贴和案件补贴。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各相关单位应当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
(三)每月给予专职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实行每月调解案件量达到10件以上(包含10件)的予以800元误工补贴;每月调解案件量达到5件以上(包含5件)的予以500元误工补贴;每月调解案件量未达到5件不发放误工补贴。每月调解案件量是指调处成功且形成书面卷宗,卷宗制作规范、材料齐全(口头调解不计算在内)。
(四)根据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大小,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每件补助20元至500元,其中,口头调解案件20元/件、简易案件50元/件、一般案件100元/件、疑难案件500元/件。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均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相关经费由县司法局从人民调解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由察布查尔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