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 |
处罚决定文书 | (察)应急罚〔2024〕11号、(察)应急罚〔2024〕12号 |
处罚名称 | 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6日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开工建设。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1.5.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并处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并处罚款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大型和特大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并处罚款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大型和特大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职业禁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正在积极整改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一飞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处罚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40万元处罚的行政处罚。对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一飞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人民币4万元处罚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226934219071 |
负责人姓名 | 王一飞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6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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