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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对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2024-08-09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对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
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决定文书 (察)应急罚〔2024〕10号
处罚名称 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案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2024625日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电工作业人员(张泽超)、电焊工作业人员(何龙飞)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6.5.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 ,对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小微生产经营单位,只1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不予罚款处罚,2人以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10万元;对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含小微单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10万元;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10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处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伊犁南岗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2742212248N
负责人姓名 夏北辰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6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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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