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政办〔2025〕19号
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牧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社工部、县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林地、草原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4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林地、草原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察布查尔县林地、草原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职责
2025年全面启动察布查尔县林地、草原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乡镇职责。
1.负责林地、草原确权宣传工作,向农户普及林地、草原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流程及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参与度。
2.同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形成工作合力,组织人员联合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联系地块承包方及四至界限权利人,对本辖区林地、草原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承包面积、四至边界、权属状况等信息;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对原林地使用证、草原承包合同书等基础资料进行清查和登记造册,及时完成林地、草原确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3.组织基层自然资源工作站、林业管理站和草原工作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林地、草原不动产确权登记,落实林业和草原管理,开展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及时掌握辖区林地、草原确权存量和增量数据资料并建立台账,实时动态管理,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备案,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到辖区林地、草原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
4.梳理辖区内所有林地、草原矛盾纠纷,制定化解方案,组织人员设立纠纷调解小组,梳理并处理林地、草原权属争议问题。
5.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督导和验收,及时汇报进展和问题;将确权登记过程中的文件、合同、图纸等资料归档,并移交县档案部门。
(二)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协调新闻媒体,发布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委社工部: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办理工作,依法解决群众关于确权事项合法合理信访诉求,依法依规遏制缠访闹访问题,主动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确权事项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信访事项。
县林草局:负责做好林地、草原合同备案,执法监督,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主动对接各乡镇(场)摸清辖区内林地、草原基础数据,指导乡镇(场)做好本辖区内林地、草原确权存量和增量数据管理工作;核查解决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农用地确权数据重叠问题;依法查处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毁林、非法开垦、非法侵占等问题;提供原始林地、草原档案查阅工作;监督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勘测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林地、草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解释工作,会同县林草局对各乡镇(场)自然资源工作站、林业管理站和草原工作站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对勘测数据套合不动产数据库,会同县林草局核查解决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农用地确权数据重叠问题;开展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对符合登记程序的,批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声明作废旧证书;监督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勘测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确权登记工作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和处置妨碍公务等突发事件;依法打击涉及林地、草原权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采伐、非法开垦、盗窃和破坏林业草原设施等;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加强对林地、草原周边地区巡逻防控,防止非法占用或破坏林地、草原;提供户籍、人口等信息,协助核实权利人身份;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冲突或安全隐患。
县农业农村局:同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共同处理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地类界线重叠或重复发证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存在冲突地类提出认定意见。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县域内的行政区域界限范围,为确权登记工作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指导调处因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并制定解决方案;调解涉及家庭继承、婚姻财产分割等特殊争议。
县司法局:负责为制定和完善确权登记相关政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对实施方案、确权登记流程、承包合同等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林地、草原不动产权属争议调解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确权登记政策的理解和法律意识;主动为确权登记工作中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为确权登记工作提供公证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将林地、草原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建立确权登记资金专账,禁止挪用或挤占,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协同县纪委监委、审计局等部门(单位)进行追责;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将确权登记区域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规划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分析,确保确权登记不突破生态保护底线;监督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草原确权工作,防止因确权登记导致生态破坏;对确权登记涉及的勘测定界、数据采集等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共享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数据,支撑确权登记。
县水利局:负责协助划定林地、草地权属边界,特别是涉及水资源利用的区域;提供有关林业、草原水利设施的信息,如灌溉系统、水井等矢量数据,确保确权登记过程中水资源权属明确;参与审核确权登记中涉及水资源使用的合法性;协调解决确权登记工作中因水资源分配引发的林地、草原权属纠纷;制定林地、草原生态保护与水资源管理相结合的措施。
二、具体措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5年8月—2025年10月)
1.确定作业队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开展招标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2.开展技术培训。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共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3.进行宣传动员。及时召开确权登记工作动员部署会,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4.准备基础资料。收集各乡镇(场)1986年以来林地承包到户及1989年以来草原承包到户(到联户到组)的各项基础资料,全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农村土地(耕地、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原林权证和草原证成果,基础影像资料及控制成果、户籍资料,各类权属界线等基础资料。
(二)具体实施阶段(2025年11月—2027年6月)
1.地籍调查勘测。根据权利人登记申请要求,收集基础资料,核查承包林地、草原地块四至界限,通过外业指界调绘、“卫星影像+部分野外补测”等方法测量地块,绘出地块图形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与原承包底图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误差或四至界线不明确的重新核对,绘制宗地图。
2.进行审核公示。以村为单位,将清查资料、地块信息表、承包方信息表、示意图等内容进行公示;对公示中提出异议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3.签订承包合同。根据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结果,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或完善林地、草原承包合同。
4.建立登记簿。县自然资源局印制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备份。
5.资料归档。不动产登记成果验收合格后30日内,县自然资源局将完整的登记成果纸质和电子版留存本级,同时,向县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规范的纸质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向州自然资源局移交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成果电子资料。
(三)验收阶段(2027年7月—2027年10月)
1.验收。县林地、草原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由乡(镇)(场)自查、县级验收、州级终验。
2.数据汇交。验收结束后,开展数据汇交,依托自治区、州、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建设林地、草原不动产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自治区、州、县三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数据成果顺利汇交。
(四)工作总结阶段(2027年11月—2027年12月)
对开展林地、草原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成立、资金配套、业务宣传培训、纠纷调解、检查验收、保障措施、技术路线执行等情况全面总结,分别上报至州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三、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统一部署,县级负总责,各乡镇(场)具体实施的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督导检查。将林地、草原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督查事项,督导各乡镇(场)开展工作,并及时通报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
(三)确保社会稳定。对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作用,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林地、草原承包经营纠纷。
(四)严格保密工作。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问题。
四、注意事项
1.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持稳定、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下,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林地、草原权属纠纷,四至界限不清等突出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
2.针对林地、草原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勘界测绘、权属调查工作;所需经费不得转嫁给农户和企(事)业单位;针对林地、草原不动产完成首次登记后,涉及转移、抵押、流转等登记,以及涉及已登记的不动产界址、承包合同主体、权利类型、地上林种等要素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期间当事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的测绘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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