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完善教师县管校聘机制,努力建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加强教师聘用管理,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待遇合理的原则,对考核末位或不合格、未能聘任上岗、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交流或退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学校(幼儿园),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财政全额供养人员。
第二章 岗位调整
第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连续两个学年效绩考核合格末位的1至2名专任教师统一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章退出渠道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解聘。
(一)待岗是指暂停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进修培训、跟岗学习。
(二)转岗是指从教学岗位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包括教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排转岗。
(三)解聘是指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关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予以待岗:
(一)聘期满后,未能继续聘任上岗的;
(二)经考核认定不适合教学工作的;
(三)新任教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外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予以转岗: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不胜任教学岗位的教师提出转岗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的;
(二)聘期满后,未能继续聘任上岗,且不同意待岗培训的;
(三)待岗培训后,经考核认定仍不适合教学工作的;
(四)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外处分,经认定不适合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
(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要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可予以解聘:
(一)连续两个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八)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实施。
第五章 岗位调整或退出相关待遇
第十条教师岗位调整后工作仍然不努力的转为待岗,第一年停发当年50%年度考核奖;第二年停发当年年度考核奖;
第十一条 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待岗期间,应安排待岗教师参加相关培训,可结合实际为待岗教师提供至少2次的竞聘上岗机会,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教师待岗期内,停发当年年度考核奖,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各级各类评优;
第十三条教师转岗后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岗位晋升;学校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5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新人社发〔2024〕39号)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四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长期病假的教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财政全额供养教师的退出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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