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规定,结合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网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市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为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各单位、各乡镇(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及时报送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对信息自行审核把关。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接收各单位已审核信息,按程序发布。各单位各部门采写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信息,领导检查、调研及活动等信息及工作公文,须经部门“五级”审核后发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原则上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五条县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网“政民互动”栏目中领导信箱信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七条为加强涉密信息管理,实行信息层级审核制。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和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对接将信息撤回。
下列信息不得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带密级的文件,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同级机关的往来函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应做好网站防范、处置网络攻击、非法入侵、硬件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年底将各单位各部门得分进行通报,评分结果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绩。对不及时更新栏目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