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察住建罚权告字〔2026〕-06-6-00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拟被处罚人伊犁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7MA77EL6N6Y)在参与察布查尔县坎乡安和村自治区美丽宜居村建设项目投标过程中,未如实披露拟派项目经理的在建项目情况,提交虚假的无在建项目书面承诺,投标文件关键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工程建设领域篇)第37.6条款:该行为属于“评标结束后发现,已经形成评标报告”的情形,“处中标项目金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的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以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依法认定伊犁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次中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对伊犁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本次中标项目金额7012937.07元的8‰罚款,罚款金额合计56103.50元;取消伊犁恒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年以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身份证号码6541**********0012)处单位罚款数额56103.50元8%的罚款,即4488.28元;
3.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季某某(身份证号码6541**********0027)处单位罚款数额56103.50元8%的罚款,即4488.28元。
对拟被处罚人的权利告知: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拟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不会因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陈述和申辩地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李振新 联系电话:0999-3622204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对拟被处罚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拟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拟被处罚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申请听证地址: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李振新 联系电话:0999-3622204
三、拟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察住建罚权告字〔2026〕-06-6-006号),或联系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其他方式领取。
联系人:李振新
联系方式:0999-3622204
特此公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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