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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察住建罚决字〔2026〕-05-6-002号

2026-08-04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被处罚人:伊犁华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察布查尔县县城固尔扎路幸福宜居112号,法定代表人:马鸿伟,被处罚人:姓名:琚旭辉,性别:男,身份证号:132126198008130915,地址:察布查尔县公益性骨灰堂设施建设项目。

经查实:被处罚人伊犁华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知该施工现场脚手架及卸料平台未按施工专项方案搭设的行为属实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伊犁州察布查尔县公益性骨灰堂设施建设项目处1万元的罚款,对项目负责人琚旭辉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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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