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种类 | 科室队所 |
| 1 | 伊犁天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伊察市监处罚 〔2026〕33号 |
2026年1月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伊犁天一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在抖音商城“天山恒诺果蔬旗舰店”上销售的“天山恒糯新疆黄糯玉米非转基因香甜软糯玉米250g*8根真空包装”产品宣传页面中含有“膳食纤维含量每100克能达到2.3克,比大部分的黄糯玉米多出1-2克”的宣传,但产品标签中未标注膳食纤维含量,且“比大部分的黄糯玉米多出1-2克”的宣传无科学依据。2026年1月19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抖音商城“天山恒诺果蔬旗舰店”内销售的“天山恒糯新疆黄糯玉米非转基因香甜软糯玉米250g*8根真空包装”产品宣传页面中含有“膳食纤维含量每100克能达到2.3克,比大部分的黄糯玉米多出1-2克”的宣传,该企业未能提供该玉米膳食纤维的检验报告,未能提供比大部分黄糯玉米多出1-2克的依据。本局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 处以广告费用5倍罚款2300元整(贰仟叁佰元整) |
广告虚假宣传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爱新色里市场监督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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