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富某某,女,察布查尔镇水管所报账员。
经查实:富某某违规将公租房察布查尔县石榴苑20号楼1单元403室转借给他人的行为属实。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一款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一款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对被处罚人富某某:清退富某某承租的公租房,并处以400元罚款的决定。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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