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登录| 注册  
无障碍|
今天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察住建罚决字〔2026〕-01-6-003号

2026-06-17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被处罚人:新疆世容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察布查尔县双创产业园区纬七路企业邻里中心三楼327法定代表人:陈兵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世容煤业有限公司在明知该公司建设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生产建设项目仅主体工程完工,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具备合法投用条件的前提下,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并结合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4款: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行为1项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处合同价款2%罚款的规定,作出对被处罚人新疆世容煤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9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64


相关解读: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