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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州环察罚〔2026〕3号

2026-04-14      文章来源: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察布查尔县分局     访问量:

当事人名称/姓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吕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有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22MA78E48647

地址/住址: 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苏泰宇慧以北团结公路以东经四路以西纬四路以南

我局于202512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吕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1230日),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吕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有功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1230日),用于证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吕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2.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吕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20251230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有功提供),用于证实违法主体及法定代表人信息;3.现场照片(202512304张,2026191张),用于证实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4.《关于察布查尔县吕功滴灌塑料制品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伊州环函〔20209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网上公示截图(20251230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有功提供),用于证实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及验收情况;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伊州环察责改〔202602号)及送达回证(202616日),证明已责令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吕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6.企查查软件查询该公司截图(20261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用于证实该公司为微型企业;7.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吕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报告(202618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有功提供),用于证实该公司的整改情况;8.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及银行贷款合同(2026123日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有功提供),用于证实该公司提出减免处罚的申请;9.《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2026127日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用于证实自由裁量结果;10.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51230日由现场执法人员提供)用于证明执法人员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3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法》,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柒万零陆佰元整(70600元整)。鉴于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生产规模小且首次违法,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能积极改正,为优化营商环境,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8120103120101002046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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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