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种类 | 科室队所 |
| 1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某小吃店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案 | 伊察市监处罚 〔2026〕11号 |
2025年12月17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城镇派出所警情线索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某小吃店存在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消费行为”。本局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 1.警告 2.罚款3000元 |
其他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爱新色里市场监督管理所 |
| 2 | 伊犁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 伊察市监处罚 〔2026〕14号 |
2025年11月0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称:“伊犁某农业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平台店铺使用‘低卡’字样宣传销售玉米”。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 处广告费用5倍罚款2500元整(贰仟伍佰元整) | 广告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爱新色里市场监督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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