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种类 | 备注 | |
| 1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新欧可便利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伊察市监不罚〔2025〕62号 |
2025年8月19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新欧可便利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17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279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4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新欧可便利超市进行检查。 经查,2025年8月19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新欧可便利超市从伊宁九鼎批发市场(伊宁市代户水果店)购进了一箱子香蕉(10公斤/箱)。经现场核查并与经营者代玉玺确认,该批次香蕉以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已售出10公斤,违法所得共计60元,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香蕉的进货单、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快速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收到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279的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免予行政处罚 | 食品 | ||
| 2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悦香小吃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伊察市监处罚〔 2025 〕75号 |
2025年7月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悦香小吃店经营的油条和油炸发面饼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8月1日,该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2085号、第2086号的检验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6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存在“酥脆复配油条膨松剂无铝害(安琪)”、袋装油条膨松剂及散装小苏打。当事人未严格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仅凭经验随意投放,且无法提供相关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及使用记录,导致铝残留量超标。经查,2025年7月7日,当事人共加工自制油条16根、油炸发面饼5个,以每根油条2元、每个发面饼3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47元,无库存。当事人在收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2085号、(2025)伊检测院SP字第2086的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47元; 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047元(贰仟零肆拾柒元整) |
食品 | ||
| 3 | 新疆创锦福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伊察市监处罚〔2025〕76号 | 2025年7月24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疆创锦福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风味牛肉干(芝麻味)在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古街有礼特产商店(个体工商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510939047)和检验报告(编号2510939047),检验报告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2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新疆创锦福云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510399047号,检验报告NO:2510939047号。当事人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认可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确认新疆创锦福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生产风味牛肉干(芝麻味)共800袋/50g,已经销售800袋(销售价为4元/袋)。该企业收到抽检结果后立即进行召回,共召回117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2732元(贰仟柒佰叁拾贰元整),没收不合格产品117袋; 2、罚款4000元(肆仟元整),合计罚没款6732元(陆仟柒佰叁拾贰元整)。 |
食品 | ||
| 4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家旺福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伊察市监不罚〔2025〕59号 | 2025年7月2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家旺福超市经营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8月22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229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26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家旺福超市进行检查。 经查,2025年7月24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家旺福超市从位于伊宁市达达木图镇乌拉斯台村307一层-22号的伊犁美策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公斤芹菜。经现场核查并与经营者王勇确认,该批次芹菜以4.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已售出10公斤,违法所得共计58元 ,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芹菜进货票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收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229的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免予行政处罚 | 食品 | ||
| 5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君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 伊察市监处罚〔2025〕65号 | 2025年7月1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琼博拉镇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君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餐厅冰箱存有6公斤羊肉。经查,该公司自行屠宰一只羊(共16公斤),已销售10公斤,销售价60元/公斤,无法提供羊肉的进货票据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剩余羊肉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没收未检疫合格证的羊肉(6公斤); 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600元(壹仟陆佰元整)。 |
食品 | ||
| 6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坎乡杏花村幼儿园经营场所“五防”措施不到位案 | 伊察市监处罚〔2025〕88号 | 2025年9月8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坎乡杏花村幼儿园食堂于2025年2月21日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后堂进口处灭蝇灯未插电使用,“五防”措施仍不到位,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对此情况,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坎乡杏花村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总监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2025年9月8日由于周一复工初期,工作人员忙于其他工作,疏忽了该项工作,所以该幼儿园食堂后堂进口处灭蝇灯未插电使用,同时该幼儿园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等工作人员未深刻认识到食堂“五防”措施的重要性,对2025年2月21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要求整改的内容一直未整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食堂的食品安全,对师生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 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 食品 | ||
| 7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美傲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伊察市监不罚〔2025〕65号 | 2025年9月20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美傲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0月24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329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7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美傲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美傲商贸有限公司为连锁超市,所售姜均由伊宁市雷傲商贸有限公司统一供货,无其他采购渠道。2025年9月19日,伊宁市雷傲商贸有限公司从伊宁市马翠华蔬菜店(地址:伊宁市边合区218国道以北城西市场内F2号22号商铺)购进姜,采购单价7.8元/公斤,共计11件、198公斤。2025年9月20日,伊宁市雷傲商贸有限公司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美傲商贸有限公司供应姜17公斤,经现场核查并与法定负责人张文智确认,该批次姜以12.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已售出17公斤,违法所得共计219.3元,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姜进货票据、食用农产品农药残毒检测结果合格通知单及供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收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329的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免予行政处罚 | 食品 | ||
| 8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爱美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伊察市监不罚〔2025〕66号 | 2025年9月18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爱美超市经营的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0月24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301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7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爱美超市进行检查。 经查,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爱美超市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小唐粮油蔬菜店购进4公斤姜。经现场核查并经当事人经营者禅永才确认,该批次姜以13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违法所得共计52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姜的进货单、供应商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收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301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 免予行政处罚 | 食品 | ||
| 9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种羊场中心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复用餐饮具(小碗)案 | 伊察市监处罚〔2025〕102号 | 2025年10月21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种羊场中心幼儿园食堂的小碗(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19日,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333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0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种羊场中心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 经查,2025年10月21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种羊场中心幼儿园食堂负责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清洗环节存在疏漏,操作不规范,利用凉水冲洗碗不够彻底,导致洗涤剂残留。 当事人在收到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TSPCB250333的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认可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警告 | 食品 | ||
| 10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悦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烘培厂生产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伊察市监不罚〔2025〕67号 | 2025年9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悦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烘焙厂生产的月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3186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5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2025)伊检测院SP字第3186号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悦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烘焙厂,当事人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测认证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认可,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委托检验报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免予行政处罚 | 食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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