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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察市监处罚〔2025〕92号

2026-02-02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当事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新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231342762XY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纳达齐牧民定居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新田

身份证件号码:*********************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称举报人购买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新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血米香茶产品(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血米香茶产品的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却擅自从事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库房内存有血米香茶产品,其中规格200/盒的3箱(每箱10盒),规格300/盒的8箱(每箱10盒)。当事人于2024年试生产该产品20箱(200/10箱、300/10箱),同年4月因消费者投诉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标准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主动召回部分产品,库房内现存产品即为召回产品。当事人销售价格为:200/盒产品56/盒,300/盒产品5/盒。经核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血米香茶的案值计算如下:200/盒产品销售10箱×10盒×56/+300/盒产品销售10箱×10盒×35/=9100元,违法所得为469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并销售血米香茶的事实;4.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生产20箱血米香茶并销售的事实;​

5.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库房内存有血米香茶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影响,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其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血米香茶产品:规格200/盒的3整箱(每箱10盒)、规格300/盒的8整箱(每箱10盒);

2.没收违法所得4690元(肆仟陆佰玖拾元整);​

3.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19690元(壹万玖仟陆佰玖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察布查尔县支行(账号:115001040000602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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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