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酒乡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察布查尔县双创产业园纬六路以北纬五路以南经四路以东经三路以西500米,法定代表人:雷海成。
经查实:新疆酒乡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新疆酒乡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酒文化产业园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实。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 条“关于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酒乡伊犁马酒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8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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