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德胜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兰新路2号国际客服中心2楼C区C2655,法定代表人:潘昊。
经查实:新疆德胜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锦荟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塔吊未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的行为属实。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1条“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1项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警告,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德胜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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