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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察住建罚决字〔2025〕-10-2-001号

2025-12-15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被处罚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融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察布查尔县237省道与313省道交汇处东南角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如龙

经查实:察布查尔县融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LNG液化天然气卸车区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连锁保护装置的行为属实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4的规定,作出对被处罚人察布查尔县融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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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