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万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布查尔镇伊南园区双创产业园区纬七路企业邻里中心三楼377室,法定代表人:赵俊。
经查实:新疆万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伊河水镇文旅项目工程安全员配备不足的行为属实。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配备办法》第十三条(一)项规定:“总承办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款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款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的规定,并结合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1.2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万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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