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5年5月15日,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韩某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将自己承包地块内的两眼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韩某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后,也未缴纳过水资源费,察布查尔县水利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处理结果:韩某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韩某处1.5万元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由当事人韩某补缴两年(2023年、2024年)水资源费7.2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更新和使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
(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
(三)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
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
(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
(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水利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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