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察布查尔县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对察布查尔县查处的一起擅自凿井案予以公示。
案情介绍:2025年5月24日,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察布查尔县加尕斯台镇某企业附近有人凿井。经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了解,张某在明知该企业未办理取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承揽该公司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凿井行为;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处理情况:张某擅自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并实施凿井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张某处1.5万元的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
(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
(三)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
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
(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
(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水利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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