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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察住建罚决字[2025]-06-6-001号

2025-07-23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被处罚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泉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西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察布查尔县果尔敏东街一巷,法定代表人朱成亮,联系电话13565210718。
    经查实:2020年5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泉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西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察布查尔锡伯古城文旅融合项目-游乐设施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关于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泉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西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710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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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