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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察住建罚决字[2025]03-6-001号

2025-06-27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被处罚人:伊犁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伊犁州察布查尔县兴隆街(5-5)(8)401号;法定代表人:廖良勇

经查实:伊犁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察布查尔县乐业商业广场二期(A座楼、地下车库和宾馆)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一案属实。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的规定。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1有关规定,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限期内未纠正,或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消失),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伊犁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以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布查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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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