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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境内国保单位七座卡伦的简介
卡伦,原为满吾,意为“瞭望”、“守卫”,今哨所之意,清朝统治新疆后,在中国西北沿边地区的各重要山口或交通要道,设置卡伦,驻守军队,以维护中国西北边疆地区的安全。现在仅存在新疆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及霍城县境内的清代卡伦遗址,是根据1881年 清光绪七年)《中俄伊犁条约》的有关条款,以及1882年(清光绪八年)《中俄伊犁界约》。在随后的边界勘定以后设立的卡伦,由当时驻守伊犁地区的满、汉、锡伯的各族军民驻守。伊犁清代卡伦遗址数量较多,保存较为完整,是目前新疆境内保存较好、极具代表性的卡伦,这些卡伦,不仅仍然是代表清期政府在那里行使主权的象征,而且也是新疆各族人民共同屯垦戍边、反对外来侵略和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的见证。
头胡卡伦遗址、梧桐孜卡伦遗址、多兰图卡伦、阿布散特尔卡伦、吐库尔浑卡伦遗址、洪纳海卡伦遗址和纳旦木卡伦遗址几乎是一线分布。皆位于一条从南向北导向伊犁河的一条河谷地带,边境线的东侧一带。
洪纳海卡伦
简 介
洪纳海卡伦建于清光绪八年(1882年),位于县城西南洪纳海河谷西侧的山谷中。平面呈方形,基本上坐北朝南,南北长35、东西宽30.4米。夯土筑,夯层厚20厘米,各层之间夹碎草。墙厚1.2米,上有女墙,墙体保存最高处通高3.6米。门朝南开,宽4.2米,四角均有角楼,仅西南角楼保存较好。北墙仅存低矮的墙垣,东、西、南三墙不同程度坍塌。
2013年5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七处卡伦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卡伦围墙以外250米
控制地带:东、南、西、北方向分别向保护范围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吐库尔浑卡伦
简 介
吐库尔浑卡伦建于清光绪八年(1882年),位于县城西南洪纳海沟西侧的低山区。卡伦基本上坐北朝南。南北长36.4、东西33.8,墙垣残损,最高处1米多,墙底部最宽处1.5米。门残宽3米。围墙内西侧和东南侧都有小开间的房屋残墙,较低矮。
2013年5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七处卡伦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卡伦围墙以外250米
控制地带:东、南、西、北方向分别向保护范围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多兰图卡伦
简介
多兰图卡伦建于清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位于县城西南洪纳海沟西侧的倾斜平原上。平面呈方形,夯土建筑,保存基本完整,南北长31.5米,东西宽27米,墙厚1.3米,高约2.7米。门朝南开,门宽3.5米,四角设角楼,边长2.2~2.8米不等。
2013年5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七处卡伦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卡伦围墙以外250米
控制地带:东、南、西、北方向分别向保护范围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阿布散特尔卡伦
简 介
阿布散特尔卡伦建于清光绪八年(1882年),位于县城西洪纳海沟西侧约5公里的倾斜平原上。平原呈方形,夯土建筑,仅存墙垣,保存大体完整。南北长34.4米,东西宽31.6米,墙上窄下宽,厚0.6-1.3米,墙最高处约4米,四角有角楼,边长2~3米。卡伦门朝南,宽2. 9米,门有廊,长4.3米。
2013年5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七处卡伦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卡伦围墙以外250米
控制地带:东、南、西、北方向分别向保护范围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纳旦木卡伦
简 介
卡伦,为满语,“瞭望、守卫”之意,是清代在新疆、蒙古、东北等边疆地区设置的吏番候望之所。卡伦在维护祖国统一,保卫边疆地区的安宁,发挥了重要作用。
纳旦木卡伦建于清光绪八年(1882年),位于察布查尔县城西、伊犁河谷南岸宽阔的阶地平原上。卡伦坐北朝南,整体保存较好,平面基本长方形,南北34.4、东西45.3米,墙夯筑,上窄下宽,厚约2米,最高处2.5米。四周有角楼。门坍塌,残宽约5米。
2013年5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七处卡伦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卡伦围墙以外250米
控制地带:东、南、西、北方向分别向保护范围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梧桐孜卡伦
简 介
梧桐孜卡伦建于清光绪八年(1882年),位于察布查尔县67团7连西侧开阔的农田间。卡伦坐北朝南,平面基本方形,南北28、东西28.5米,墙夯筑,厚1.5米,上窄下宽,上有女墙,女墙厚0.5米,墙最高处通高3.6米。四周有角楼,西北角楼保存最好,角楼边长约2米。北墙上有瞭望孔。门坍塌,残宽3.8米。
2013年5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七处卡伦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卡伦围墙以外50米
控制地带:东、南、西、北方向分别向保护范围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头湖卡伦
简 介
头湖卡伦构筑于清光绪八年(1882年),位于察布查尔县城以西约47公里处,伊犁河谷南岸荒芜的阶地平原上。平面呈方形,夯土建筑,残存墙垣,南北长26.2米、东西宽25米、墙厚1.7米、残墙最高处2.6米。门朝南开,门道残宽4.5米。建筑四角突出,为角楼残迹。东墙保存相对较好,余三墙均残。
2013年5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七处卡伦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卡伦围墙以外250米
控制地带:东、南、西、北方向分别向保护范围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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