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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检查 | 1.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条件,是否存在以隐瞒、虚假材料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挂靠、出借、出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规承揽业务行为。 3.是否按照规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公路养护作业。 4.养护作业时人员着装、车辆设备警示及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范。 5.需长时间大范围封闭或占道养护的,是否按规定提前公告、设置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道路。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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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程序与建设市场检查 | 一、公路工程 1.建设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审批施工图设计、办理施工许可,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规避招标、歧视投标人、地方保护、暗箱操作,擅自修改设计、压缩工期、指定分包采购,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侵占挪用建设资金、虚报冒领、违规扩大成本、拖欠工程款及征地拆迁款,未依法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暗示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擅自变更设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 2.勘察设计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文件、未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后续服务,将跨专业或特殊要求勘察设计工作违规委托,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职工教育培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3.施工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擅自修改设计或变更设计弄虚作假,未经监理签认擅自使用材料、进行下道工序,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职工教育培训,未按合同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设备不到位、现场管理不规范、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不到位,违反环保和土地管理规定,劳务分包资质不合规,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合同支付劳务工资、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4.监理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未按规范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实施监理或对不合格工程未责令返工,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未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等行为。 二、水运工程 5.建设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未按审批节点开展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擅自变更设计或以肢解方式规避审批开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允许无资质或超资质单位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规分包,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6.勘察设计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规分包,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 7.施工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经同意后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 8.监理单位: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 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检查 9.检查是否存在公路、水运投资项目不符合立项审批条件,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不符合相关条件,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条件不满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不满足,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条件不满足,相关企业资质(监理、设计、施工、检测、造价、监理等)及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许可条件不满足,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 10.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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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对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提供工程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授意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自行采购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隐瞒、谎报、拖延上报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未在合同明确质量责任、未落实履约管理及质量整改,交工验收前未开展质量检测、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报告资料等违规行为的检查。 2.对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不按设计及标准施工,未落实材料设备检验与见证取样检测,质量问题及不合格工程未及时整改,未建立质量责任制、未配齐现场管理人员,质量检验制度不健全、未落实三级检验程序,未经培训考核人员违规上岗,工程质量自评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未经监理签认违规使用材料设备,工地临时试验室设置及试验检测活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的检查。 3.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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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检查 | 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相关费用,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或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的行为。 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安全工作,未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求、出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 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管人员,未编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施工设施、未按规定验收登记相关设施,未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未落实消防安全要求、未采取毗邻设施防护措施,未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抢救,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搭建物不符合安全要求,挪用安全生产相关费用,未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违规行为。 4.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验收情况、未妥善保存相关资料,未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5.检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事故调查处置期间相关人员不配合事故调查,为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配备齐全有效安全设施装置,出租单位出租不合格机械设备及配件,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出具合格证明、未办理移交手续,出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无相关合格证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办理登记、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试验检测或施工监测单位提交虚假数据、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未如实报告事故的行为。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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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1.对进入公路水路建设、养护和运输市场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2.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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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的检查 | 1.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2.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许可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行为。 3.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维护和管理涉路工程设施,必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4.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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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检查 | 1.经营资质(条件):检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是否取得有效经营许可、不超越许可范围、不违规转让出租许可证件,以及申请人和经营者是否符合经营条件、按规定履行许可事项;检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备案及备案和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经营条件。 2.车辆:检查外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我国车辆尺寸、轴荷、载质量规定,是否按要求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合格标志;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配备规定的灭火器具和个人防护装备。 3.证件:检查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取得我国有效行车许可证,是否存在证件违规转让、出租、伪造情形,车辆是否具备本国国籍识别标志,我国驾驶员是否符合资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相关单据、证件是否一致。 4.运营:检查我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按规定路线运行、不擅自变更车辆或移交旅客、不擅自终止经营,不定期旅客运输车辆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外国经营者及车辆是否违规从事我国国内运输、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不按规定路线站点运行,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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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的检查 | 1.经营资质:依法取得道路运输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不使用无效许可证件、不超范围经营、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2.人员管理:经营性客运驾驶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 3.车辆管理:配备检测合格且未改装的合规客车,车辆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按 “一车一档” 建立完整技术档案,按规维护检测保障车况良好。 4.动态监控:按标准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监控人员,使用合规平台接入联网联控并正常上传数据,建立并落实违法信息处理制度(违法处理率≥90%),运营车辆全部上线且定位装置完好,不伪造篡改监控数据,完整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车辆及驾驶员基础信息。 5.经营行为:客运班车、加班 / 顶班 / 接驳车按批准线路、站点、班次运行,不擅自终止客运经营,发车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班车与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定制客运按规配备安检设备并查验行李,平台信息与实际服务主体一致并如实报送数据,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制定应急预案,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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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检查 | 1.经营资质:依法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不使用无效许可证件,不超许可范围经营,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2.经营行为:严禁无证、超载及安检不合格车辆出站,不擅自改变站场用途、无故拒载车辆,停靠点按规备案,如实公布线路班次票价等信息,按规定落实客票及行包实名制查验,终止经营按要求报批,健全业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无重大安全隐患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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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 1.经营资质: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不使用无效许可证件,不超许可范围从事普通货运经营,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货运相关服务按规定备案。 2.人员管理:货运经营驾驶员均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3.车辆管理:车辆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按规定周期开展检验检测与技术等级评定且达到二级以上,不使用不合格及违规改装车辆,建立并及时更新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4.经营行为:按规定开展车辆出站安全检查,规范揽货并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配备相应经营设备设施,拥有与经营规模匹配的站房、场地及监控等配套设施。 5.动态监控:企业按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使用合规平台接入联网联控并正常上传数据,报警信息处理率≥90% 并建档,运营车辆全部上线且定位装置完好,不伪造篡改监控数据,完整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车辆及驾驶员基础信息。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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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检查 | 1.经营资质:依法取得危货运输经营许可,不使用无效许可证件、不超范围经营、不转让出租许可证件,不允许非经营性单位从事经营性危货运输。 2.人员管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均持有效从业资格证,剧毒、爆炸品运输人员持对应类别资格证。 3.车辆管理:车辆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并按规定审验维护,车辆数量、封闭停车场地符合许可要求,罐式容器在检验有效期内,按危货特性配备防护及应急器材,建立齐全的一车一档技术档案。 4.动态监控: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平台符合标准并接入联网联控正常上传数据,报警信息处理率≥90% 且建档,运营车辆定位装置完好在线,不伪造篡改监控数据,完整录入并及时更新人车基础信息 5.安全管理:按规定制作并留存电子运单,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规范填写行车日志,异地经营按要求备案。 6.放射性物品运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不使用无效证件、不超范围经营,从业人员持对应资格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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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 1.经营资质:已按规定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2.经营行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相关信息,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并建立教练员、学员、教学车辆档案,在备案教练场地开展培训,不使用不合格车辆及设施教学,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不索要收受学员财物,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及继续教育,定期开展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并公示结果。 3.教学培训: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按规定组织结业考核并为合格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不向不合格或未培训人员发证;教练员依规施教、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将教学车辆交无关人员驾驶,无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不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 4.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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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 | 1.经营资质:已按规定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2.经营行为:按照维修业务标准规范作业,不承修报废车、不擅自改装车辆,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签发、伪造、转借、倒卖虚假维修竣工合格证,严格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虚列项目、只收费不维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定额及单价,不超标准收费,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数据。 3.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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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检查 | 1.经营资质:是否通过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时限超过15天的,是否已办理变更备案。 2.经营行为:是否明示服务项目、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是否存在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现象;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3.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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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水路运输经营者检查 | 1.是否存在无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运力新增未按规定审批,船舶营运证无效或擅自变更核定经营范围,以及违规使用外国籍船舶、变相租用舱位经营等行为。 2.是否存在未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未提供财务担保,未落实实名售票、未公布禁限带物品清单,未按规定登记保存托运人信息,或未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的行为。 3.是否存在班轮运输未按规定公布船期运价、未按要求报备航线 / 船舶 / 人员变更及事故情况,统计信息迟报漏报谎报,两岸航运未取得专项许可或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变更航线的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经营国际航运业务、国际船舶资质不符、超范围经营国际客船 / 危险品船,国际运输企业未履行运价备案、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行为。 5.是否存在海务机务委托代管无有效协议或代管资质无效,国际运输辅助业务未按规定备案,以及外国企业在华非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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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船员培训机构检查 | 1.资质条件:是否具备许可条件,并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是否擅自从事船员培训 。 2.培训开展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培训计划是否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培训课程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3.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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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检查 | 1.经营资质:是否存在未依法确定、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运营线路的行为。 2.人员管理:是否存在重点岗位人员资质不符、未按规定培训考核的行为。 3.运营服务:是否存在不遵守服务标准、未按规公示信息、擅自变更线路站点时间或中断运营、未按规定公告报备及终止运营、违规设置广告影响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不健全、未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警示标志及应急设备缺失或失效、车辆及设施未定期检测维护、未制定预案及演练、未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关注重点岗位人员身心状况的行为。 4.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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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检查 | 1.经营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的行为。 2.人员管理:是否存在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注册的驾驶员,或未按规定组织驾驶员开展继续教育的行为。 3.车辆管理:是否存在车辆未取得有效道路运输证(含证件无效)的行为。 4.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擅自暂停终止经营、出租转让车辆经营权、未纠正驾驶员转包经营,以及未保证车辆技术状况、未按规定配置相关设备、未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未安装规定设备、未标明相关运营信息的行为。 5.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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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检查 | 1.经营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的行为。 2.人员管理:是否存在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无合法从业资格、线上线下驾驶员不一致的行为。 3.车辆管理:是否存在提供服务的车辆无合法营运资质、线上线下车辆不一致的行为。 4.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报备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未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经营、未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及落实投诉处理制度、违反运营服务标准(甩客、绕道、违规收费等)、未按规定提供共享信息及配合调取数据、未对驾驶员开展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的行为。 5.其他违反《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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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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