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版)》﹙新人社发〔2023〕41号﹚文件规定,请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下列相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向察布查尔县水利局上报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材料,同时抄报县人社局。
二、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于每月15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不同行业按照不同比例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余额应满足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5%。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在专用账户资金变动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推送至新薪通平台。
三、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五项制度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五项制度。建设单位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用工用人单位未落实上述五项制度的,应及时向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相关违法行为惩戒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定。对未落实的相关单位,将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记录将上传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水利局咨询及监督电话:0999-3636309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99-3625805
察布查尔县水利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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