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察布查尔县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对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查处的四起违法取水案予以公示。
案例一:2025年7月15日,察布查尔县水利局在监督检查某公司机电井使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基地内共有两眼机电井,2023年11月凿井时未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也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处理情况:该公司擅自凿井取水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的规定,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依法追缴水资源费20250元。
案例二:2025年6月24日,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砂场用水情况时,发现一眼无证机电井正在抽取地下水;经查:2023年3月该公司在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凿井行为,后抽取地下水用于驻地施工人员使用及生产水洗砂。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处理情况:该砂场擅自凿井取水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砂场处2万元罚款,并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依法追缴水资源费12万元。
案例三:2025年6月19日,察布查尔县水利局在监督检查某农业公司机电井使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地下水取水相关规定使用地下水,三眼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无法计量用水量,并且还存在多年未缴纳水资源费情况,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处理情况:该农业公司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农业公司处1.2万元罚款,依法追缴水资源费18.19万元。
案例四:2025年8月22日,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机电井监督检查中发现,2023年10月察布查尔县某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并用于30亩绿化灌溉,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处理情况:该单位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5000元罚款,依法追缴水资源费1620元。
相关法律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三)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水利局
2025年10月9日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ICP备案/许可证号:新ICP备09005056号,
新公网安备 65402202000101号
网站标识码:6540220009,地址:察布查尔县查鲁盖街
联系电话:0999-3626646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