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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私井”变“陷阱”—擅自凿井必受惩

2025-08-04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水利局     访问量:

为促进察布查尔县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对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查处的两起擅自凿井案予以公示。

案例一:2025年6月30日,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察布查尔县某砂石料加工厂为满足企业驻地工人生活用水及少量生产用水,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凿井行为,凿井深度28.5米;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处理情况:察布查尔县某砂石料加工厂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砂石料加工厂处6000元的罚款。

案例二:2025年6月24日,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机电井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县某农业公司在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擅自凿井15眼用于农业灌溉,该公司也未缴纳过水资源费,察布查尔县水利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处理情况:察布查尔县某农业公司擅自凿井取水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根据该公司15眼机电井计量的用水量和灌溉面积进行计算,依法追缴水资源费62.5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

(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

(三)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

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

(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

(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水利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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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