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伊宁矿区中小型煤矿整合区煤矿厂外运煤道路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伊宁矿区中小型煤矿整合区煤矿厂外运煤道路项目》。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6月28日—2025年7月28日。本公告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xjcbcr.gov.cn/xjcbcr/index.shtml)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东街92号;联系人:张许明;电话:13579716358)新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5年7月28日之前(公告截止日期),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地址: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东街92号;联系人:张许明;电话:13579716358;邮编:8353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伊宁矿区中小型煤矿整合区煤矿厂外运煤道路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8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坎乡安和村范围内,涉及总面积为1.4872公顷,其中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137公顷,收回国有土地0.1735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伊宁矿区中小型煤矿整合区煤矿厂外运煤道路项目建设,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和使用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坎乡安和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137公顷,其中:农用地0.3714公顷(草地0.2447公顷,其他农用地0.1267公顷)、建设用地0.8231公顷、未利用地0.1192公顷;收回坎乡安和村国有土地0.1735公顷,均为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309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1.3910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ICP备案/许可证号:新ICP备09005056号,
新公网安备 65402202000101号
网站标识码:6540220009,地址:察布查尔县查鲁盖街
联系电话:0999-3626646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