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伊宁大外环(察布查尔县Z762线-工业园区)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伊宁大外环(察布查尔县Z762线-工业园区)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1日,自2025年3月12日—2025年4月11日。本公告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xjcbcr.gov.cn/xjcbcr/index.shtml)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察布查尔县查鲁盖东街94号;联系人:耕保利用科;电话:0999-36251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5年4月11日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地址:察布查尔县查鲁盖东街94号;联系人:耕保利用科;电话:0999-36251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特此公告。
附件:伊宁大外环(察布查尔县Z762线-工业园区)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纳达齐牛录乡、绰霍尔镇、海努克镇阿热吾斯塘村、海努克镇切吉村、加尕斯台镇努拉洪布拉克村、加尕斯台镇下加尕斯台村范围内,拟征收和收回土地62.9343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656公顷、收回国有土地62.6687公顷。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伊宁大外环(察布查尔县Z762线-工业园区)公路建设项目,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建设活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和收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纳达齐牛录乡、绰霍尔镇、海努克镇阿热吾斯塘村、海努克镇切吉村、加尕斯台镇努拉洪布拉克村、加尕斯台镇下加尕斯台村村民小组总面积为62.9343公顷(944.0145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656公顷(3.984亩),均为农用地(草地);收回国有土地62.6687公顷(940.0305亩),其中:农用地61.2697公顷<园地2.2126公顷(33.1890亩),林地8.5160公顷(127.7400亩),草地46.9494公顷(704.2410亩),其他农用地3.5917公顷(53.8755亩)>、未利用地0.8817公顷(13.2255亩),地类和面积准确。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的规定,涉及2个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涉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纳达齐牛录乡草场、海努克镇阿热吾斯塘村、海努克镇切吉村、加尕斯台镇努拉洪布拉克村1、加尕斯台镇下加尕斯台村2属Ⅱ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8600元/亩,乔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沟渠、坑塘水面调节系数为1,补偿标准为57.9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比例为27%,安置补偿费比例为73%;园地调节系数为2,补偿标准为115.8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比例为27%,安置补偿费比例为73%;其他草地调节系数0.22,补偿标准12.738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比例为27%,安置补偿费比例为73%;人工牧草地调节系数为0.53,补偿标准为30.687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比例为27%,安置补偿费比例为73%;未利用地调节系数为0.03,补偿标准为1.737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比例为27%,不支付安置补偿费。涉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草场2、海努克镇草场1属Ⅲ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7800元/亩,乔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沟渠调节系数为1,补偿标准为56.7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比例为27%,安置补偿费比例为73%;园地调节系数为2,补偿标准为113.4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比例为27%,安置补偿费比例为73%;其他草地调节系数0.22,补偿标准12.474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比例为27%,安置补偿费比例为73%;人工牧草地调节系数为0.53,补偿标准为30.051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比例为27%,安置补偿费比例为73%;未利用地调节系数为0.03,补偿标准为1.701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比例为27%,不支付安置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及评估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8日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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