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居民出行条件,保障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下列范围内打通断头路涉及到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加尕斯台镇政府、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城乡规划工作小组
四、征收范围:
加尕斯台镇伊昭路西侧伊昭加油站
上述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县居民因征入伍、服刑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五)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各相关单位、个人应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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