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有效治理养殖污染,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棚圈征收工作依法、公开、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扎库齐牛录乡开发地直属养殖用地棚圈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单位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工作分阶段实施,征收范围仅限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直属铁尔曼布拉克村开发组、扎库齐牛录村开发组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养猪棚圈,不涉及任何居住房屋、看护房、生活附属设施、棚圈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除养猪棚圈以外的其他承包国有农用土地。具体征收范围坐标以下为准:
扎库齐牛录村开发组:东南点(27521216.419,4856515.2212)、东北点(27521264.920,4856996.9785)、西南点(27520433.774,4856829.8652)、西北点(27520542.995,4857221.2056)。
铁尔曼布拉克村开发组:东南点(27522885.586,4856356.2467)、东北点(27522887.077,4856926.0696)、西南点(27521573.228,4856633.1931)、西北点(27521515.859,4857298.1915)。
四、被征收人及权利主体确认
(一)被征收人应为被征收养猪棚圈的实际权利人。权利认定以不动产权属证明、养殖用地合同、建设审批手续等有效法律文件为准。被征收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征收实施单位申报并确认其权利主体资格。
(二)若养猪棚圈涉及权利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继承等),新的权利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权利转让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供征收实施单位审查核实。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适格对象。此举旨在确保补偿对象权属清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公平补偿原则得以落实,防范因权属不明或虚假转让引发的补偿纠纷。
五、禁止性规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新增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养殖棚圈及附属设施;
(二)以任何形式进行买卖、租赁、抵押征收范围内的养殖棚圈及相关用地;
(三)办理新的工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或妨碍征收工作的行为。
六、意见反馈渠道
被征收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牛录乡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或反馈意见。
被征收人对后续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工作咨询及权利申报地址:扎库齐牛录乡人民政府院内(征收办公室)。
联系电话:16699599409、15299000798
特此公告!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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