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配置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分局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察布查尔县分局),为正科级。
二、主要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辖区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组织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域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本区域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和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域内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州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的建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配合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自治区和自治州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察布查尔县分局原则上不设立内设机构。
四、负责人
党组书记、副局长:潘虎
党组副书记、局长:夏力扎提·阿布迪沙
五、联系电话
办公室联系电话:0999-3627605
六、办公地点
察布查尔县新城区文昌路东一巷2号
七、办公时间
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
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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