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固新砂厂:
经核实,你公司在海努克镇阿热吾斯塘村砂石矿项目未按要求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明细如下:
1. 2021年度销售额80万元,按照销售额的0.1%计征,应缴纳补偿费0.08万元;
2. 2022年度持续开采量为34.48万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应缴纳补偿费24.136万元;
3. 2023年度持续开采量为9万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应缴纳补偿费6.3万元。
4. 2024年度持续开采量为16.2万立方米,按照每吨1.4元计征,应缴纳补偿费22.68万元;
以上四项合计应缴总额为53.196万元。
缴费及欠费情况说明如下:
你公司2024年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8.516万元。截至本通知出具之日,你公司实际欠缴34.68万元。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限定你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欠缴的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34.68万元。
二、(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
联系人:朱香帅
联系电话:0999—363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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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水利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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