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5年4月28日,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海努克村林果科技示范基地机电井使用情况时,发现当事人王某作为该基地实际经营使用人,未按照地下水取水相关规定使用地下水,基地内五眼机电井计量设施均存在未通电、损坏等情况,导致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并且林果基地内五眼机电井还存在多年未缴纳水资源费情况,察布查尔县水利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处理结果:王某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王某处1.2万元罚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由当事人王某补缴三年(2022年-2024年)水资源费44.13024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
(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
(三)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
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
(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
(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水利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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