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5年3月19日察布查尔县水利局接到举报称在察布查尔县3号杨水灌区地块有人凿井,随后县水利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并询问施工人员,经查证,在察布查尔县3号杨水灌区务农的张某为了灌溉耕地,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与钻井队负责人路某签订钻井合同,并做出了打井的行为,察布查尔县水利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处理情况:张某、路某二人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张某、路某二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并处1.1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
(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
(三)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
(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
(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水利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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