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遏制毁林毁草、违法开垦草原、林地、湿地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加强自治县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自治县林(草)长制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关于加强执法监管严禁开垦草原资源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5〕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执法监管坚决打击开垦草原等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通知》(新林草字〔2025〕12号)等法律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一)草原。指被确定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天然草原(含其他草地)、人工草地。
(二)林地。指郁闭度达到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三)湿地。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人工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不包括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
(四)纳入后备耕地资源范围的其他草地。
⠂ ⠼font face="黑体"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严禁擅自开垦和非法占用。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开垦林地、草地、湿地种植农作物,或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修建辅助建筑设施或改变林地、草地、湿地的生态功能用途。
(二)严禁破坏植被。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蚕食边缘地带,禁止在草原、林地、湿地上取土、采矿、挖砂、采石,或在生态公益林及湿地保护区域内进行开垦采挖、砍伐、破坏植被等活动。
(三)严禁污染湿地。禁止向湿地排放超标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等污染行为。
(四)严禁违规放牧。严格按照禁牧区管理要求,杜绝偷牧、过度放牧行为。严格按照转场时间安排牲畜转场,禁止提前转场。
(五)严禁违法开垦地块复垦。针对已经进行行政及刑事处罚的违法开垦地块,必须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完成植被恢复,禁止对已查处违法开垦地块进行复垦。
(六)严禁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全面禁止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种植任何农作物,采伐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必须按时完成更新造林,避免林地流失。如违反,按照毁林开垦依法查处。
三、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破坏草地20亩以上,公益林、防护林及特殊用途防护林5亩以上、其他林10亩以上或造成严重毁坏的,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二)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补种、恢复植被等措施,林地罚款最高为修复费用的3倍或林木价值的10倍,草地罚款最高5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三)民事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法人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代为履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土地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承包土地的法律责任。土地承包方在承包土地时应查看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类型是否为可利用耕地。若非法开垦草原,未申请办理土地开发手续非法开垦后备耕地资源库内其他草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五)广大农机具所有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受雇开垦土地前须核实土地性质,查看雇主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或告知雇主向乡村两级报备核实土地性质。(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土地性质的文件、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若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无法证明土地类型为可开垦土地,不得擅自开垦。若非法开垦草原,未申请办理土地开发手续非法开垦后备耕地资源库内其他草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作为共同犯罪从严处理。
四、举报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及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垦行为,针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部门查处,针对公职人员、党员等非法开垦坚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存在非法开垦草原、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持续加大对以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乡(镇)场、村违反发包权限、土地用途、超过法定承包年限等违规发包土地的行为要立即启动纠错程序,对期间存在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草原、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要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水利部门对用于灌溉非法开垦土地的水井要依法查处并关停。
举报电话:察布查尔县林业和草原局:0999-3623582
察布查尔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0999-3625465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的非法开垦行为应立即停止并自行恢复土地原状,未自行恢复的由属地乡(镇)场人民政府依法督促恢复。对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及属地乡(镇)场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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