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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规范化管护的措施

2026-09-17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量: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扎实推进县域生态保护修复与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农田防护、道路绿化、生态涵养多元发展,破解当前防护林管护中责任体系缺位、水资源保障不足、建设标准不规范、管护成效薄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厘清管护主体责任边界,补齐防护林建设、灌溉养护、病虫害防控、防火防灾、违规整治等工作短板,规范防护林建设、管护、更新全流程管理,全面提升县域防护林林分质量、防护效能与生态稳定性,筑牢县域生态安全屏障,助力农业稳产增收、城乡生态提质、人居环境优化,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田防护林、道路沿线防护林、国有林区林带、城郊生态防护林、高标准农田配套防护林及各类公益防护林地林木的建设、养护、更新、修复、监管等工作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管护、长效治理的原则,严格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生态保护与农业发展、城乡建设协同推进。坚持权责明晰、分级落实,健全林长制责任体系,厘清部门、乡镇、企业、农户各方管护责任,杜绝权责交叉、管护缺位;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水资源保障不足、建设标准不达标、失管弃管、病虫害多发、违规采伐等突出问题,靶向补齐管护短板;坚持规范建设、提质增效,统一防护林建设标准、管护流程、更新机制,常态化开展退化林修复与补植补造;坚持从严监管、闭环问责,健全常态化巡查、考核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全面压实管护责任,推动县域防护林管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长效化开展。

第四条 精准划分管护责任片区,压实多方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林长制巡林管控范围,明确乡镇、各部门、相关企业管护责任边界。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督管理县域内的林地林木资源,组织实施林草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防火防灾、病虫害防治、执法查处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范围绿化监督管护责任,东至东环路、西至雀尔盘村原雀尔盘公安检查站、南至察渠、北至X719线南侧。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林地林木建设管护主体责任。在农用地发包时,要坚持“谁发包谁监管,谁承包谁管护”的原则,将农田防护林管护、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纳入农用地发包合同约定内容,作为发包方、承包方必须履行的责任;将防护林和土地捆绑式发包,保存率达到85%作为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强制条款;针对已经发包的农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要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解决防护林失管问题,确保每一块防护林都有人种、有人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实施期内的高标准防护林建设及管护,并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对未建设配套完备的高标准农田防护林进行经营建设,并配套完善的浇水系统;项目内防护林及相关设施移交乡镇并将移交合同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移交完成后由乡村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配套防护林履行管护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履行监督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作为发包主体履行国有农用地发包合同中明确林地管护条款的责任,国有农用地授权后由被授权单位履行发包主体责任。

县水利局、农水集团履行保障林地灌溉指标,实施阶梯水价标准,保障灌溉设施正常使用的责任。

农水集团(生态扶贫公司)、森源景观苗木公司分别负责S237、S313、Z762、南通路、资源路、Y042乡道及国储林、塞锡湖区域、伊犁果园等涉及国有公司管护的林带。

第五条 立足县域实际,依规构建农田防护林体系

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编制2026-2030年农田防护林五年规划,县自然资源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要求,依托国土年度变更、林草湿荒调查,动态优化用地布局,依规逐年将已成林非林地调整为林地,县农业农村局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统筹规划防护林用地,明确造林主体、健全管护机制,防护林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上图入库,依规办理地类变更、标注林地属性。

第六条 限期完成新植林木供水保障,夯实林木存活基础

县水利局按照2025年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阶梯水价标准,落实基于现有基础水价下调防护林水费20%的管护措施。各单位紧盯用水关键节点,提前对接伊河监管局做好南岸干渠通水工作,摸排林木用水需求,修缮疏通灌溉设施,配齐配套保障,提升造林成活率。

第七条 严格违规采伐惩戒措施,规范林木采伐管理

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织乡镇开展防护林管护互评考核,对防护林更新不及时,违反2025年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察布查尔县林下经济发展典型模式推荐表及负面清单》违规套种,耕地挤占防护林等问题作为扣分项纳入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核减其年度林木采伐限额50%。在林地承包合同中应当签订“因管护不力或违规采伐导致防护林50%以上枯死的应解除合同”的条款并严格执行。县域国省县道主要交通干线防护林采伐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予办理采伐审批手续;乡村道路沿线防护林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更新修复方案,经县林草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依法依规办理采伐手续。

第八条 强化病虫害检疫防控,补齐防控能力短板

县林业和草原局抓实防护林病虫防疫工作,面向乡镇林业工作人员、造林主体及种苗经营户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检疫查验与防治实操水平。建立常态化巡查检疫机制,从严落实种苗生产经营、苗木调运全流程检疫监管,严把苗木进出检疫关口,常态化开展林地消杀,及时对病虫疫木依规伐除销毁,全力阻断病虫害传播渠道,有效遏制病虫害扩散蔓延。

第九条 抓实林长制常态化巡林管护工作,筑牢林地防护根基

严格落实各级林长常态化巡林制度,加密重点林区巡护频次,聚焦烧荒毁林、牛羊啃食林木、退化林修复等突出问题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常态化清理耕林交界及林下杂草、可燃物,有效防范林间火情隐患,通过增设防护围栏、警示标识,联合多部门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整治违规放牧、损毁林木行为。针对性开展退化林修复提升工作,对防护功能衰退、长势不佳的防护林片区,科学制定修复方案,通过补植补种、优化树种结构、强化抚育管护等措施,持续改善林分质量,全面恢复防护林生态防护功能。

第十条 建立定期汇报与限期整改机制

强化追责问责,健全定期排查、限期整改机制,从严压实管护责任。县林业和草原局每半年对防护林管护成效、林木生长状况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大面积枯死、植被退化等问题,形成专项报告及时上报县级林长;对排查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主体及整改标准,对整改不力、问题反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构建“排查-整改-问责”闭环管理。对负有防护林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护林损毁或大面积死亡的,依照《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严肃处理,相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政策衔接

各责任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措施各项管护要求,依法依规履行防护林建设、管护、监管职责,严格遵守生态保护、林地管理、林木采伐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毁林、弃管失管、挤占林地等行为。存在管护履职不力、违规违法经营、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主体,不享受相关林业扶持政策,并依法依规处置。

本措施与国家、自治区、伊犁州林草生态管护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县域原有防护林管护相关规定与本措施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二条 实施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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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