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手续报批审查规范流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函》(林湿函[2016]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征占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林湿函[202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提供申请占用湿地相关资料,报县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并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专业技术团队编制《建设项目对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若占用湿地资源,需编制《占补平衡》方案;
2、建设单位向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去函,申请建设项目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湿地);
3、占用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由湿地公园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林草局进行审查;占用一般湿地的项目,建议逐级上报至地州市林草局进行审查。
4、自治区林草局接到报件后,如果初审通过,将邀请专家前往现场进行查验,根据专家现场考察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出具最终审查意见。
5、如发现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需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问责,经评估后可补办手续的进行补办手续。
四、办理时限
办理建设项目占用准入湿地手续报批审查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但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涉及湿地恢复费办理时限为:征收部门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察布查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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