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二.办理程序
申请填报《林区野外用火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并必须依法办理林区野外用火审批手续。
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填报《林区野外用火申请表》;
2.递交林区野外用火原因、目的、地点、起止时间等相关材料;
3.递交野外用火人员相关材料;
4.递交野外用火防范措施、防范工具、防范人员相关材料 。
四.办理时限
林区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5天提交申请资料,5天内提供使用林区野外用火相关材料,资料齐全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个人5天内提交申请资料,5天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现地查看1天,3天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上报相关文件及材料,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注意事项
1.凡是在林区野外上坟烧纸、夜间使用明火照明、枪械狩猎、旅游野炊,或在林区采药、搞副业生产需要在野外取暖做饭的,一律不批。
2.凡在县防火指挥部确定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或出现了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一律不批。
3.长期居住林区居民的室内生活用火不需要进行审批,但要做好防火安全教育,促其落实安全措施。
4.对于未经审批的林区野外用火,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防范措施,以及未按规定在安全地点、指定时间内用火的,一经发现,要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中止用火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补办用火审批手续,必要时可责令其立即撤出林区。
察布查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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