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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依据及程序

2024-08-21      文章来源: 察布查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访问量:

一、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第35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二、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确定项目用地范围,提供项目立项批复,项目红线图,红线A4纸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用地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包括请示文件,使用林地申请表,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3.察布查尔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与聘请有资质第三方现地查看。

4.用地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做可行性报告,有天然林或采伐蓄积量大需做采伐设计。

5.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林地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

6.察布查尔县林业和草原局与建设方制定植被恢复措施。

7.在被使用地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出具使用林地权属证明、划拨异地造林承诺函、兑现林地补偿费用承诺函。

8.县林草局行文上报州林草局,同时完成网上申报,州林草局对现场复核,界限清楚无争议后,根据自治区林和草原局权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林草局审核征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下的矿藏勘、开采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三、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需提供的文件:建设单位请示文件、发改委立项文件、建设项目红线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报告(涉及天然林做采伐设计)、与被使用林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公示及公示照片。                                    2.林草局需出具的文件:县林草局关于项目使用林地的请示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和现场查验带有坐标的照片、各县市林草局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涉及退耕还林地项目需县市人民政府出具调整文件)、项目存在未批先占违法行为的提供处罚结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和公示结果。

3、县人民政府需出具的文件: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林地权属证明、划拨造林地承诺函、使用林地兑现补偿费承诺函 (三项合一)。

4、州林草局需出具的文件:伊犁州林草局关于项目使用林地的请示文件或批复

四、收费标准

用地单位支付费用包括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通知》(察政办﹝2020﹞41号)支付林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给林地所有;费用标准征收区片价Ⅰ片区39400元/亩,Ⅱ片区38600元/亩,Ⅲ片区37800元/亩征收,林地补偿系数27%,安置补偿系数73%。

依据《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支付林木补偿费用给林木所有权人,费用标准根据树种、树木规格、郁闭度、林种实际勘测具体情况而定,阔叶树补偿标准18-50元/株;果树35元-1000元/株;其他灌木根据郁闭度300元-800元/亩;苗圃3000元-8000元/亩。

依据《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2号)有关规定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至州林草局指定账户。费用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米6元;宜林地每平米3元(具体依照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测算为准)

五、办理时限

用地单位5天提交申请资料,5天内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报告,资料齐全后,现地查看1天,1天完成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出具承诺函,20天内完成组件上报州林草局及网上申报,特殊情况可延长

六、注意事项

(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1、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2、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复有关规划同意或纳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6、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7、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8、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选址无特殊要求和限制的建设项目,以及一般采矿、采石、采土等使用林地项目,应优先选择宜林地、无林地,以及林地质量差的林地,禁止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9、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10、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取土、采砂、开矿;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取土、挖沙、采石等。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二)非法占用林地应如何处理

1、行政处罚范围: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以下,或其他林地数量10亩以下的,其非法占用行为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属于行政处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

2、刑事处罚范围: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以上,或其他林地数量10亩以上的,其非法占用行为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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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