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具有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的企事业单位、农牧民等,持林权证或林木承包合同书及村级采伐证明,向乡镇(场)林管站提交申请,由乡镇(场)林管站现地核查,符合采伐条件的,签署意见后由乡镇(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林草局申请采伐。
二、办理时限及时间
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10:00-20:00,冬季:10:00-19:30),县林草局在接收申请资料全部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四、申请资料
《林木采伐申请》(乡级红头文件)、《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公示》《村级证明》《乡级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申请书》、《林权证或林地合同》、《更新保证书》、《现地照片》、《退耕还林地更新计划书》(退耕还林地填写)
五、办理流程
1、个人上报采伐申请(手写打印均可),持林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或林木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到本村村委会办理。
2、村级出证明、乡级出证明,证明情况属实。
3、乡镇(场)进行林木采伐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出具林木采伐申请红头文件(大红头)、林木采伐申请表,现地照片(不少于2张)。注意:林木采伐申请红头文件中必须写清楚采伐的地理坐标和林班号。
4、乡镇(场)林管站负责人整理并收集资料统一送至县级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审查申请资料并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周一、周三、周五由大河灌区乡镇(场)林管站负责人送达采伐申请资料,周二、周四由山区乡乡镇(场)林管站负责人送达采伐申请资料,若林木已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立即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办理采伐证)。
5、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接收资料后当天送至县林草局,县林草局根据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查验(2人以上),与乡镇(场)林管站负责人共同填写《采伐林木小班调查表》。
6、现地查验完无异议后,县林草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林木产权方次日到林政办领取采伐证,林木产权方若同意采伐,本人则需携带身份证和林木更新造林保证书到县林草局林政办领取采伐证。本人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则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后期出现任何纠纷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承担。
7、林政办出具《采伐通知单》一式三份,《采伐更新合同》一式三份,采伐证一式二份(若三日内不领取将自动作废采伐证),采伐证期限一个月,延期只限于当年办理。注意:林木采伐实行年内限额采伐。
8、采伐结束后,无特殊情况在当年春秋植树造林期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林木更新一年后经验收更新林木成活率85%以上。若未按照要求进行采伐更新,经查实根据采伐面积大小交由县林草局和察布查尔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处理
六、采伐更新管理及其他事项
(一)林木采伐更新管理
1.林木采伐个人与县林草局签订《承诺书》,限期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2.未完成更新任务的乡镇(场),应向所属乡镇(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单,明确限期造林时间,面积,造林方式,造林责任人;若仍未完成,应处更新造林责任人所需造林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更新保证金用于造林费用不再退还;
3.林木更新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3年保存率不低于80%;
4.人工更新应当按照有关造林规程进行造林,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
(二)林木采伐其他事项
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不得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3、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不得核发采伐证。
4、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不得核发采伐证。
5、采伐房前屋后的树木由乡镇(场)林管站工作人员负责核实是否属于宅基地范围内的林木。
6、林木未到采伐年限,不予采伐,杨树16年,青杨18年;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7、整条林带若有多个树主,需全部提交采伐申请,每个林木产权人在申请资料上都要签字、按手印,不予断带采伐。
察布查尔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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