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执行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措施。
(二)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自治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配合做好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工作,落实自治区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待遇调整措施。拟订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措施,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配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贯彻落实自治区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动态调整措施。
(六)贯彻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完善县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措施。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应执行和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调整工作。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调整、保费征缴、清欠等工作;负责办理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增减变化手续和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寄发工作以及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承担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费用审核、预付和结算工作;负责参保人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信息维护及费用补助发放;负责异地就医备案、有关费用审核结算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稽核工作,对协议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开展稽核。承担全县管理的医保基金(资金)核算管理工作。承担网络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建设的规划。承担全县医疗保障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办公地点
(一)察布查尔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地点
察布查尔县新城区集中办公大院
(二)察布查尔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地点
察布查尔县政务服务中心
四、办公时间
(一)察布查尔县医疗保障局
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
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二)察布查尔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10:00至18:30(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电话
察布查尔县医疗保障局:0999-3636238(传真)
察布查尔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0999-7897107
六、负责人
(一)察布查尔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人:唐秀珍
(二)察布查尔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王方方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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