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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

2024-08-30      文章来源: 审计局     访问量:

进一步规范我局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审计机关主要行政执法责任

县审计局是县人民政府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能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乡级政府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6、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的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1、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2、对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3、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及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任期经济进行审计。

14、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5、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二、行政执法责任分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全本局机构设置和分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总的要求是:局长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局长负责分管部门的有关执法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各业务科室负责有关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负责;各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并对本部门的领导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1、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负责实施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县级政府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实施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与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和武警、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和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2、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投资管理部门、国有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3、经济责任审计科

负责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项的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解答本级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与本股室业务有关的问题。

4、办公室

负责编制审计局的审计工作长远规划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起草本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上报的综合性报告;负责审计法规、规章起草和对审计局各业务股室草拟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审核、复核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负责组织审计执法和审计质量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年度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工作;负责组织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规范的培训工作;负责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审计刊物和审计综合信息的编辑工作;负责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管理和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和审计理论研究工作;负责组织特约审计监督员开展活动。

5、法制科

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学习。负责对局机关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所引用法律、法规正确性的审核把关。负责受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诉工作。代理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各级人员执法责任

(一)局长审计执法责任

1、对本局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县政府的要求,领导组织编制审计的长期、中期及年度审计执法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主持召开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签发重大事项的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并对其定性及处理处罚负领导责任,对其中修改部分负直接责任。

4、审批并签发报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文件和其他审计执法工作综合报告。

(二)副局长审计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分管股室依法实施审计监督职责,审批分管股室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对分管股室实施的审计项目的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并对局长负责。

3、签发分管股室的审计通知书和其他审计行政文书,审查并签发分管股室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对其定性及处理处罚负领导责任,对其中修改部分负直接责任。

4、提请召开并参加重大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参与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三)业务科室长审计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实施本股的年度审计执法计划,并向分管副局长负责。

2、及时向跟管副局长、局长请示、汇报本股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执法情况,必要时参与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执法。

3、指定项目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其他审计人员,审核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并对审计方案的制定、实施的正确性、全面性负领导责任。

4、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代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并对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引用法规的正确性负领导责任。

5、向分管副局长提请并参加本股重大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参与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执法责任

1、对参与审计的项目的审计执法质量负责,并及时、如实向股长请示、汇报项目审计中的重大事项。

2、编制审计方案,并依据实际情况在请示股长后及时调整、修改审计方案。

3、组织实施审计,指导审计组成员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及时监督、检查其工作质量。

4、做好本人分工审计事项的取证工作,并对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的财经的法纪问题,如有隐瞒,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5、负责对聘用参加项目审计工作的受聘人员的考勤及管理。

6、组织审计组集体讨论审计报告的编制,并负责定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直接责任。

7、组织审计组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8、组织代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组织对复核人员复核意见的修改、完善。

9、负责检查参与审计的项目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10、对参加审计的项目,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大案要案线索,应负责代拟“审计要情”,及办理大案要案线索的移交。

11、参加主审项目的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

(五)审计组成员审计执法责任

1、按照审计组长的分工,负责审计事项的调查取证、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调查取证材料和工作底稿的真实年性、充分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2、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如有隐瞒,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3、参加审计报告的讨论与编写,并对审计报告分工审计部门认定的事实负直接责任。

4、参加所审计项目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

(六)审计复核、审核人员执法责任

1、审计复核=审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法规工作的人员承担。审计复核的范围是:需要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复核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程序是否合规;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3)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定性、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2、经审计复核人员复核的审计事项,复核人员应提出复核意见,对审计处理、处罚适用法规是否正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负直接责任。

3、参加审计重大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

4、对一般性审计事项需要进行审核的,应对审核结果签署意见,对审核结果负直接责任。

四、行政执法的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审计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掌握审计的程序、方法,掌握国家的有关财政法规,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计人员执法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现场取证,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3、审计人员办理的审计事项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一切具体审计行为必须一县审计局名义作出。

5、需要聘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审计工作,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且法律、法规规章是现行有效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

4、具体行政行为应公正、适当,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决定。

(三)具体行政欣慰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出。

2、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行为应采取法定形式。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有申请复议和提起申诉的权利。

五、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1、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程序。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2、实施审计程序。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证据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计报告编制准则的规定。

3、审计复核程序。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

4、审计处理、处罚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察布查尔县审计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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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