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导致审计项目重大问题未能披露对审计事项的处理、处罚不当引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违规采取审计强制性措施越权行使执法职权造成一定后果循私枉法导致违法违规问题不如实反映或者不予反映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根据局机关项目质量考评指出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审计项目被检举、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存在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或者经审计后的单位发生被有关部门查出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质量问题并经审计项目质量考评领导小组调查核实认定的责任。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行为不当或由于工作疏忽采用审计方法不当致使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数据失真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并由此引发行政复议后被上级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行政诉讼败诉损害审计形象声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被审计单位重要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三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报告和处理处罚意见并未按规定说明原因的。
四对查出的问题事实不清造成审计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告知和组织听证以及没有及时实施后续审计和采取有关措施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
六不按规定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复核、审核、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法律文书代拟稿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七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报告的。
八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
九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的。
十违反保密制度的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丢失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审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擅自决定审计处理事项或者发表不当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更改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违反廉政纪律的应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发生第四条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按照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后果轻微的。
对情节较轻和未导致严重后果的过错行为第一次指出错误并责令改正第二次予以告诫审计人员两次以上发生上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局通报批评。股室审计人员发生过错的由分管局领导责令改正错误或予以告诫。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况的按照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局领导的责任情节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审计业务股室发生过错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业务股室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业务股室负责人过错的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局领导负相关责任。
二局负责审计复核的复核人员发生过错的复核人员负主要责任分管局领导负相关责任。
三局领导对未按规定的程序经集体研究个人作出决定造成第四条情形的局领导负主要责任审计人员负相关责任。
四因复核人、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者授意更改事实、记录、证据、定性和承办人员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复核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五审计项目被检举、投诉存在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由办公室负责提出开展责任追究,各股室收到有关检举、投诉材料应及时转交办公室。
六经审计后的单位发生被有关部门查出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办公室提出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局党组组织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应告知相关责任人本人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除口头责令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告诫外其余各项均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察布查尔县审计局
2016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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