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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切实落实自治县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落实审计整改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完善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审计整改与推动单位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相结合,全面梳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审计整改。
二、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被审计单位要制定审计整改计划,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相关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自身整改。
三、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切实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一)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1.县审计局每年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县审计局每年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计整改结果在书面报送县审计局的同时,要向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证明材料。
(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1.县人民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等有关审计事项上的重要批示,县人民政府督查部门要严格督查批示落实情况,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
2.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县人民政府督查部门与县审计局要联合开展专项督查,提高审计监督的实效。
(三)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1.发挥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县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人大、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职责,协调、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2.完善县审计局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县审计局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巡视(巡察)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在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四)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1.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县审计局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县审计局对重要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县审计局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
3.建立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在审计整改情况检查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或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县审计局,经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或指定相关单位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的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完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组织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负责绩效考核的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审计公告制度。
依法有序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县审计局要按照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
四、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提高审计整改的成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及时布置审计整改工作,了解掌握审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审计整改事宜,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县审计局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严格按照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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