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法制科负责。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办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最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 主办科室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科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局),或要求主办科室(局)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制科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主办科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主管科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 主管科室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察布查尔县审计局
2016年2月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ICP备案/许可证号:新ICP备09005056号,新公网安备 65402202000101号
网站标识码:6540220009,地址:察布查尔县查鲁盖街
联系电话:0999-3626646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