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对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矿的 行政处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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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书 | 新(察)煤安罚〔2025〕1号、新(察)煤安罚〔2025〕2号 |
处罚名称 |
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矿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违法行为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2日至7日,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煤矿1508辅运巷800米处275°钻孔停止打孔后未安装套管,不符合《伊犁一矿1508辅运巷超前探放水施工设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煤矿1508辅运巷开门200m处钻孔套管长度为50cm,未达到《伊犁一矿探放水规定》要求6m的长度,不符合《伊犁一矿1508辅运巷超前探放水施工设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3.煤矿井下探放水全程录像部分视频不能有效反映钻孔实际深度。不符合《伊犁一矿1508辅运巷超前探放水施工设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4.煤矿于2024年9月19日采购的新设备(探放水钻孔机)当日在井下1508辅运开门位置处使用前,未对探放水工人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使用新设备进行探放水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5.煤矿在1508辅运、1508辅运里段两帮探水前,煤矿测量人员在现场标定探放水钻孔位置时未与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1月9日积极整改完成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矿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矿矿长周广宇作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对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矿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对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矿矿长周广宇作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22798178624L |
负责人姓名 | 周广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13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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