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对伊犁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 行政处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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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书 | (察)应急罚〔2024〕03号 |
处罚名称 | 伊犁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20日察布查尔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伊犁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区电焊工石景福(65410119******2852)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从事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得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6.5.1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对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小微生产经营单位,只1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不予罚款处罚,2人以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10万元;对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含小微单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 1万元、最高罚款10万元;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10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伊犁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处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伊犁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21053187024X |
负责人姓名 | 王战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日 |
备注 |
开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 主办:察布查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察布查尔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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