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执法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决定委托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行政辖区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行政辖区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措施):集中行使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妇幼卫生等卫生健康执法职权,负责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依职责进行查处。
委托执法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及涉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部门规章等如有修改、补充、增加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二、委托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3.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法律责任。
4.委托单位应为受托单位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及要求的相关资料、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和表格样本。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2.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3.受委托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前,须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报请委托方审核、审批方可施行。
4.对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自2026年1月5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察布查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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